欢迎登录材料期刊网

材料期刊网

高级检索

文中运用比较学的方法,选择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几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比较借鉴东西方有关矿业大国的立法实践,探究国际矿业立法的趋势和特征,以期取长补短,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立法工作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 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J].比较法研究,2000(03):225-232.
[2] 曹树培;汪熊麟;王家枢 等.俄罗斯的矿业投资环境[EB/OL].http://www.chinaruslaw.com,2006-12-27.
[3] 朱南平.俄联邦矿产资源法述评[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03):14-17.
[4] 张华.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投资环境[J].国土资源,2002(07):52-53.
[5] 宋国明 .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大观[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03-18.
[6] 魏铁军 .论矿法三化[EB/OL].http://www.crcmlr.org.cn,2004-09-17.
[7] 宋国明;吴太平.发展中国家矿业投资环境概览[A].北京: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1998
[8] 李晓妹 .巴西:矿业权取得门槛高[EB/OL].中国国土资源网,2005-05-30.
[9] 魏铁军 .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5.
上一张 下一张
上一张 下一张
计量
  • 下载量()
  • 访问量()
文章评分
  • 您的评分:
  • 1
    0%
  • 2
    0%
  • 3
    0%
  • 4
    0%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