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中国矿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出现明显不协调的情况,显露出一定的滞后性.<物权法>公布后明确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深刻地影响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同时也进一步冲击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因而,在深入分析探讨现行<矿产资源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S].,2007-10-01. |
[2] | 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制度设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7. |
[3] | 眭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1. |
[4]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S].,1997-01-01. |
[5] | 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136. |
[6] | 孙宏涛,田强.论矿业权的流转[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61-67. |
[7] | 赵中孚.民事立法评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5. |
上一张
下一张
上一张
下一张
计量
- 下载量()
- 访问量()
文章评分
- 您的评分:
-
10%
-
20%
-
30%
-
40%
-
50%